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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如何區分?

    •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

    •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 正確區分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

    勞務派遣

    是指企業(勞務派遣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由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并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但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建立勞動關系,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過程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

    勞務外包

    是指用人單位(發包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由承包單位自行安排人員按照用人單位(發包單位)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內容的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約關系;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約定將發包單位一定工作交付給承包單位完成,由發包單位支付承包單位一定的費用;承包單位與所雇用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支配;發包單位不能直接管理與支配承包單位的勞動者。

    •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主要區別:

    1.主體方面: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要一定的資質,應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在勞務外包關系中,外包的項目不涉及國家規定的特許內容,無需辦理行政許可,沒有特別的資質要求。

    2.崗位要求方面: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勞務外包對崗位沒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法律關系方面:勞務派遣涉及三方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勞務外包涉及兩方關系,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的合同關系,承包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

    4.支配與管理方面:用工單位直接對被派遣勞動者日常勞動進行指揮管理,被派遣勞動者受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勞務外包的發包單位不參與對勞動者指揮管理,由承包單位直接對勞動者進行指揮管理。

    5.工作成果衡量標準方面: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內容和時間等與被派遣勞動者直接相關的要素,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在勞務外包關系中,發包單位根據外包業務的完成情況向承包單位支付外包費用,與承包單位使用的勞動者數量、工作時間等沒有直接關系。

    6.法律適用方面:勞務派遣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外包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重點提示:

    1.用工單位在勞務外包時,應注意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避免出現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情形。比如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接受企業的指揮管理、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而非勞務外包。

    2.發包單位應履行相關社會責任,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信譽良好的外包單位,并督促外包單位落實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用工,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外包單位違規用工,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根據發包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具體法律關系,依法確定兩個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工單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