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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災侵權責任設計與立法構想

    轉載: 李福秋 

    我國是火災多發的國家,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往往較大,加之我國的財產保險尤其是火災責任險還沒有廣泛建立,對火災中受災的當事人而言,尋求民事賠償是其可選擇的主要救濟途徑。然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火災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司法實務中缺乏統一的法律適用,給火災當事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本文從火災侵權責任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以及目前實務審判中的困境著手,反思現行法律規定的缺陷,分析火災侵權責任實質,從侵權法角度總結火災侵權的類型分類,并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體系,提出有關火災侵權責任的立法建議。一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增加有關火災侵權責任的專門規定,或是增加物件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二是在民法典之外的單行法——《消防法》中,規定火災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





    問題的提出


    火的使用是人類走向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火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同樣,火災也一同伴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馂氖侨祟惿鐣O為常見的一種災害事故,由于火災本身的特點,火災所造成的損害一般很大,有時甚至造成人員傷亡。據統計,2016年,全國共接報火災報警31.2萬起,亡1582人,傷1065人,直接財產損失37.2億元?;馂氖鹿试斐傻膿p害如此之大,民事賠償顯得十分重要。由于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是毀滅性的,加之我國的財產保險尤其是火災責任險還沒有廣泛建立,發生災害后沒有相應保險應對機制,只能由受害人自行尋求救濟。對火災中受災的當事人而言,尋求民事賠償是其可選擇的主要救濟途徑,因此在我國火災保險還遠未建立的時代背景下,研究火災造成的損害賠償尤為必要。


    然而,由于火災的復雜性和破壞性,加之學界對此問題研究關注不多,實務界對火災案件的客觀情況認識不充分等種種原因,導致我國司法實務界對火災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缺少統一的尺度。實務中的判決可謂多種多樣,不但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五花八門,法院的判決依據和說理也大相徑庭。對適用《侵權責任法》裁判時,所依據的歸責原則也不盡相同,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不同成為常態,這不僅極不適應我國構建法制社會的要求,降低了法院的權威性,也無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究其原因,首先,法律關于火災民事責任的規定不明確,學術界又無多少人關注研究這個問題,最高院也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其次,現行的火災事故調查制度給火災民事賠償帶來困難?,F行《消防法》及其配套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對火災調查制度予以明確,消防機構只對火災事實加以認定,火災事故認定文書中并不對引發火災的責任進行認定,這與交通事故認定書有著明顯的區別?;馂漠斒氯?、法官很難對涉及火災案件的基本事實的專業問題查清,無疑增加了這類案件的處理難度,無法很好維護火災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經過調查,火災原因清楚明確的案件,盡管案件涉及責任主體多,但是經過分析論證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按照一般侵權責任案件處理途徑進行解決。但是,對火災原因不明確的案件,當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其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支持。例如以下兩個案例:


    檢察官李錦輝就一起火災原因不明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訴案進行研究,該案中申訴人肖某經營的網吧(租用)被樓上經營茶室(租用)起火燒毀,造成11.16萬元物品被燒毀。消防機關確定起火部位在二樓茶室,但無法認定火災原因。人民法院兩審均駁回原告請求后,肖某向檢察機關申訴。筆者認為,肖某提供的證據已充分證明樓上趙某茶室引起了火災,火災給網吧造成損失是客觀存在的,肖某已完成舉證責任。被告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應推定被告有過錯,由被告承擔火災造成的損失。本案雖不屬于最高院《證據規定》明確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但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確定由被告方承擔火災原因的證明責任。劉海英法官就一起相鄰兩個飯店發生火災而火災原因不明的財產損害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研究,認為該案火災起火點在被告飯店,由被告控制,原告無法舉證被告有過錯,故可以運用過錯推定原則,被告不能證實自己無過錯應承擔責任,該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公平責任原則。


    由上述案件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對于起火部位明確而火災直接原因不明確的火災案件,按照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火災受害人是很難完成舉證的,因此法院也很難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而損害又是客觀上存在的,如果按照慣常的一般侵權案件的處理思路是無法解決的。前述兩案的承辦人在仔細探討案件的本質后,大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根據案件的實際情形對當事人舉證責任進行分配,從而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推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存有過錯,而過錯推定又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這無疑給實務工作帶來很大的問題。因此,確有必要對此進行研究和梳理,并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議,完善火災侵權責任制度,統一火災侵權案件裁判原則和尺度,既能解決法院的實務審判中遇到的難題,又能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綜上,有必要對火災這一日常生活極為常見的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進行研究。筆者曾經在消防部隊從事多年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現如今從事律師工作,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義務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實踐和對法律的學習對火災損害民事責任進行研究。此時,恰逢國家在制定《民法典》,筆者將從消防機構火災調查的實際現狀,結合火災造成的民事賠償的性質,研究論證火災侵權責任的主要類型,并提出相關立法建議,供參考。





    火災侵權案件特點及現行法律規定


    火災損害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有關火災侵權的民事案件在本文中我們稱之為“火災侵權案件”,之所以叫“火災侵權案件”,并不是簡單從字面上的“火災”行為侵權,而僅是因為用“火災”這個關鍵詞來定義火災損害責任?;馂那謾嘭熑尾皇腔馂谋旧淼那謾嘭熑?,實質是由于引發火災發生的各個因素的責任主體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造成火災損害所承擔的責任。


    (一)火災侵權案件的特點


    由于火災的復雜性,引起火災的原因多樣,引起火災因素綜合作用才能導致火災,因此,火災侵權責任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較,有著鮮明的特點。


    1.火災侵權類型復雜多樣

    火災類型的不同,決定了火災侵權案件的類型的多樣化?;馂挠泻芏喾诸惙椒?,按照損失和傷亡情況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國家標準將火災分為A類(固體物質火災)、B類(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C類(氣體火災)、D類(金屬火災)、E類(帶電火災)、F類(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等6大類。這些都是統計學意義上的分類,對于研究火災侵權案件的類型,這樣的分類并無實際意義,必須從火災的發生的場所、機理等因素按照數人侵權的思路進行分類?;馂那謾嗍堑湫偷摹岸嘁蛞还毙颓謾?,只有圍繞火災發生的各種因素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分類,如此才有法律意義。


    2.火災侵權責任主體多

    從火災形成的要素看,火災的發生至少需要三個必要要素。即,可燃物、助燃物和點火源。助燃物一般為空氣,因此在一般火災案件中可以不作考慮。而可燃物和點火源兩個因素是火災侵權案件中重點考慮的兩個因素,可燃物的不同,火災危險性就不同,主體對可燃物的管理義務也不同;點火源主要是火災原因的主要要素,根據點火源的類型不同,其涉及的主體數量也不同。比如說,放火案件中,點火源一般是明火,與其有關的責任主體一般是放火行為人;而電氣短路造成的火災,還要區分電氣線路、用電狀況等情形,與其有關的責任主體可能不只一個。


    另外,從火災發生的過程看,包含以下三個過程:起火、蔓延擴大和熄滅。熄滅階段對火災侵權案件無意義,而起火階段和蔓延擴大階段對最終造成的損害結果影響甚重。一般的火災在初期階段,也就是剛起火階段,極易撲滅,造成的損失也很小。一旦火災蔓延擴大將造成重大的火災損失,因此火災預防技術也是基于此?!断婪ā返确珊图夹g規范設定了很多防火技術措施來預防火災,其主要原理是早發現火災、及早處置火災和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等。這樣看來,火災案件中的責任主體至少包括起火階段和火災蔓延擴大階段的主體。同時,從實際生活中的火災案例看,由于火災極易波及與其相鄰的建筑,以及社會生活中租賃、共同經營的行為導致多主體參與的社會活動都可以造成火災侵權案件的當事主體多的客觀實際。而且,實務中某商城、市場發生火災后甚至造成幾百個業戶受害。


    3.火災侵權歸責原則不一

    火災原因明確的火災案件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基本上可以解決這類火災侵權案件。然而,對火災原因不明的火災侵權案件,則情形完全不同,對于直接原因不明的火災,如果仍然按照過錯原則,把火災肇事人的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火災受害人的話,那對火災受害人來說,基本上無法完成舉證證明肇事人的過錯,因為此時肇事人對火災發生的地方負有管控義務,由其舉證其沒有過錯更為公平。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可以確定由被告方承擔火災原因的證明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火災侵權案件,由于火災發生的機理不同,歸責原則應有所區別。例如,對火災危險性極強的易燃易爆氣體存儲場所,管理者應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才能防止火災的發生;對于機器設備、汽車等發生火災時,應當參照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處理。


    (二)火災侵權案件適用現行法律的主要問題


    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火災侵權責任的規定,對火災民事責任方面規定的也甚少。對比與火災事故責任相類似的交通事故責任處理,則較火災事故處理規定完善的多。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對道路交通事故而言,不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有《侵權責任法》用專門一章(第六章)來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相比之下,對火災事故而言,關于民事責任方面,不但現行法律無任何規定,就連司法解釋甚至指導性案例都未提及過。


    關于火災侵權責任的認定,只能結合具體案件在整個民法體系中運用法律規則進行解決。主要的法律有《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由于《侵權責任法》沒有將火災侵權列入特殊侵權,對于火災侵權案件只能按照一般侵權的基本思路處理——按照一般過錯責任的方式處理。對火災原因清楚明確的,按照一般過錯責任處理基本上可以解決問題。但是,對火災原因不明時,按照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分擔,原告對被告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對原告而言十分困難。此時,可能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加以解決。另外,火災侵權案件中,責任主體較多,除了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數人侵權的規定外,還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主體進行劃分。對火災侵權案件中的處理可能會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物件致害、替代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等,總之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綜合運用前述列舉的法律、司法解釋等。其實,在侵權責任法正式出臺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曾經在第五章“事故責任”中的第六節專門規定了“火災事故責任”,很遺憾最終審議時未通過。


    正如前面所論述,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并未對火災侵權責任進行規定,因此在具體案件適用時,只能從現有的民事法律的規定中尋找法律予以適用,說到法律的適用,主要是按照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三段論法”,即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構成大前提,具體的案件事實則是小前提,結論則是根據法律規范給予本案事實的后果。在法律適用時,首先應當存在大前提,即法律規范,然而我國法律體系中并未有關于火災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因此就需要從民法體系中尋找相應的法律,在現代法學方法論中,法官如何依靠法律(或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獲得個案裁判上的“正當性”,始終是一個中心問題。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在涉及火災侵權的法律案件適用時存在諸多問題。


    1.實務中缺乏統一的法律適用

    火災案件一般由于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同一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種法律關系,正是由于火災案件的這一特點,當事人在尋求火災造成的損害賠償時,所引用的法律也多種多樣。既有按照侵權法請求損害賠償的,也有依據合同法主張違約責任,而且由于我國《合同法》采取德國法的請求權競合學說,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被告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對實務當中大量存在出租房屋發生火災時,很多當事人選擇主張違約責任的,而不是選擇主張侵權責任。這給火災侵權案件法律適用帶來很大問題,因為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相對人之間主張,而不能包含合同當事人之外的責任主體的責任,因此無法完全解決火災案件的全部責任問題。另一方面,即使適用侵權責任法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時,因為《侵權責任法》并未在特殊侵權責任中規定火災侵權責任,只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處理火災案件,而一般侵權責任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可以處理一部分火災案件,主要是火災原因清楚的火災侵權案件。而對火災原因不明的建筑火災和汽車火災等案件中,適用“過錯”原則時,對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過高,一般很難完成。而我國司法實務界對火災案件的類型還沒有充分的認識,因此在適用侵權法處理火災侵權案件時,沒有對不同類型的火災侵權案件區分處理,因此表現出很大的混亂性,沒有相對統一的法律適用原則。而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也從未對火災侵權案件予以規定,因此各地法院在適用侵權法審理火災侵權案件時,沒有統一的法律適用,導致審理結果大相徑庭。


    2.法院裁判時適用歸責原則不統一

    由于火災侵權案件類型多樣,有的適用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而有的應該適用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而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對此進行規定,因此法院在裁判案件時適用的歸責原則并不統一。在火災原因明確時,適用一般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沒有問題,然而在其他類型案件的處置中,特別是在火災原因不明的建筑火災、汽車等設備火災案件時,法院在裁判時適用的歸責并不統一。有的法院認為火災原因不明時,各方責任人均沒有過錯,應當適用公平原則;而有的法院對火災原因不明而起火部位明確的火災中,如果仍然按照過錯原則,把火災肇事人的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的話,原告基本上無法完成舉證證明肇事人的過錯,應當舉證責任倒置,基本上屬于“過錯推定”。這主要是因為火災發生的地方完全由肇事人控制,肇事人對火災發生的地方負有管控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官可以結合火災發生的實際,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沒有過錯更為公平。


    3.特殊火災侵權案件適用“過錯推定”無法律明確規定

    由于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并不對造成火災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而只認定火災發生的基本事實,因此對火災災事故的民事責任劃分遠沒有道路交通事故那樣明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民事責任劃分重要事實基礎。照比《交通事故認定書》而言,《火災事故認定書》只對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基本事實進行認定,而且實務中有大量的火災事故原因無法查清,這對火災民事責任劃分而言無疑雪上加霜。


    在特殊的火災侵權案件中,按照一般侵權案件處理時顯然對原告是極為不公平的。實務中法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結合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和義務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實際上是“過錯推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處理這類問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只是司法解釋,而不是法律,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只有“法律規定”時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適用與法律規定向左的規定是不適當的,這也給法院在裁判時帶來很大困惑,只有那些理論素養高的法官經過嚴密的論證說理后,才敢在裁判特殊火災侵權案件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很多中規中矩的法官更多是適用一般的“過錯原則”審理案件,給原告維護權益造成很大困難。





    火災侵權責任的設計構想


    并不是所有火災都能造成法律責任,有些火災純系意外事件,例如雷擊造成森林火災。本文旨在研究更具現實意義的日常生活、生產中發生的火災造成的法律責任。在區分意外事件和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基于火災侵權案件的特點,本文中,筆者從理論和火災案件的客觀實際情況研究火災民事責任的性質,對構成侵權責任的火災民事案件進行分類研究:一是對放火等行為人明顯侵權的火災案件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處理即可;二是對直接起火原因明確的火災案件,根據案涉火災的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責任主體,按照數人侵權的思路進行處理;三是對火災直接起火原因不明的案件,特別是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探索研究這類火災案件實務中常見的案件,即起火部位明確但火災直接起火原因不明的案件,有條件地適用特殊侵權案件的可行性。


    (一)火災侵權責任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將火災侵權責任劃分為不同的類別。本文旨在從火災發生的實際特點和法律研究角度進行分類。從侵權法角度,可以把火災分為建筑類火災、室外堆垛類火災、設備裝置類火災、山林草原火災以及汽車類火災等。這樣劃分的主要依據是從管理人的義務角度出發,構建火災侵權行為類型。日常生活、生產中最為常見的是建筑火災和設備裝置(汽車)火災,根據其管理人義務的不同,這兩類火災的歸責原理不同,設備裝置(汽車)火災應適用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而實務中發生最多的建筑類火災則需要根據具體情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當然,在實務中還要區分起火階段和最終蔓延成災階段,所以不能簡單劃分為建筑火災侵權、設備裝置侵權等。因此,很難對火災侵權案件進行簡單的類型化,應該根據火災發生的實際,對案涉火災中影響因素較大類別進行分類。比如,如果僅是室內空調機起火而對室內破壞不大,那么可以歸為設備類火災侵權;如果室內空調機引起整個房屋均過火,那應歸入建筑類火災侵權。這樣分類的主要意義是考慮影響火災的各個因素,也就是數人侵權中的“數人”行為。


    基于上述原因,根據火災侵權案件特點,筆者認為火災侵權責任其實總體上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火災原因清楚的一般侵權責任;二是起火部位明確直接原因不明時,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三是產品引發的火災使用產品責任,大陸法系稱之為“危險責任”,如電視、冰箱等產品引起等。


    (二)火災侵權責任設計


    根據前述火災侵權責任的分類,按照侵權責任法的體系,可以將火災侵權責任設計為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產品責任型。根據火災的特點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特點,發生火災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起火原因有電氣故障、吸煙、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生產作業不慎、物品自燃、玩火、放火、雷擊等,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別,分別是人的直接行為、物的因素和自然原因。其中,雷擊等自然原因引發的火災占比較小,也可能不構成侵權責任,因此不需討論,只需研究人的直接行為和物的因素引發火災的侵權責任。這些常見的火災原因中,吸煙、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玩火、放火等屬于人的直接行為引發的火災;電氣故障和物品自燃屬于物的因素引發火災,這里的物品自燃是廣義上的自燃,包括電視機、電冰箱的自燃;生產作業不慎既有人的直接行為又可能是單純的設備因素。之所以做這樣的分類,主要是為研究火災侵權責任歸責而用,侵權責任是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的法律上的后果,因此研究火災侵權責任,就是把直接行為人、起火物和點火源的管理人的責任。


    1.一般火災侵權責任

    這類火災侵權案件,主要發生在火災原因清楚的情形。在這類案件中,根據已經調查清楚的火災原因,明確點火源和最先起火物情況,再結合火災蔓延擴大成災的原因,從每個引起(造成)火災損害結果的因素出發,判斷每個因素的主體(管理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要看其行為與火災發生(擴大)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當某個事實引起或造成了其他事實時,前者作為原因與后者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法律責任構成的最基本要件,其不僅屬于侵權行為法基本規定的內容,且幾乎構成所有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基礎。比較法上,關于因果關系的論述方面,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稍有不同。對于火災侵權責任而言,筆者認為普通法系中“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表述更符合火災侵權責任特點,或者說更容易理解。事實因果關系,就是被告的侵權行為或是被告控制管理的物件,是否在事實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對火災侵權而言,火災的發生需要多個因素,點火源、引火物、有助于火勢擴大等因素從火災科學上分析均對火災發生具有原因力,這些因素與火災損害均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是,這些因素是否與火災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呢?這需要進一步判斷,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一種價值判斷,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那些應當對結果承擔責任的行為才與火災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體而言,導致火災發生的因素中,只有可以歸責的那些引起火災發生的因素的行為才與火災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些行為的主體才應當承擔火災侵權責任。例如,助燃物氧氣,是通常條件下火災發生的必備條件,但是氧氣是大氣中普遍存在的,不需要任何人去管理和控制,因此“氧氣”這個因素雖與火災發生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是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樣,點火源這個因素對火災發生而言是必須的,但是引起點火源的行為是否一定與火災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還有結合火災實際原因進行認定,如果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則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日常生活環境中的人體靜電是點火源,則由于行為人并沒有過錯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無需對火災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確定造成火災的侵權責任主體后,再根據每個因素的管理者的過錯程度,按照數人侵權的思路確定每個責任主體具體責任。


    2.過錯推定火災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總的來說是大部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般侵權責任,只有特殊情形下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馂那謾嘭熑我餐瑯?,在一般情況下火災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才可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否則將會構成權利的濫用因而對被告不公平。那么哪些情形下才有可能適用過錯推定呢?由于法律并沒有規定,根據火災案件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火災發生、調查的特點,根據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則進行分析。


    火災事故調查的基本思路是,根據火災現場勘驗的痕跡情況,結合其他調查情況,按照火災波及范圍、起火部位、起火點這種邏輯順序,從大到小,從整體到局部的思路,最終理想的狀態是確定起火點。很多火災現場難以準確調查認定起火點,但是技術上縮小到起火點區域是可以做到的,這個區域一般不會很大,至于說最先起火的部位就更沒有問題。對于直接的起火原因的調查,由于火災的復雜性和破壞性,又經過消防員撲救過后的對火災現場的二次破壞,因此有很多火災是無法認定案涉火災的直接起火原因的。這樣一來,就造成了一種局面:火災發生后,受害方因為火災而產生了損害,尋找肇事方主張損害賠償是最基本的訴求;而對實際的火災調查而言,并不能確保每次火災都能查明起火原因。這就給受害方的損害賠償帶來很大的障礙,按照侵權責任的民事訴訟的基本思路,由原告就被告的過錯進行舉證,對于一個連直接起火的原因都不明確火災案件,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是非常困難的。那么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簡單的駁回訴訟請求是不負責任的。對于直接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案件,盡管直接原因不明,但是消防機構的調查還是有很多火災發生的基本事實,這些事實均在《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其中很重要一點就是案涉火災的“起火部位”是可以認定的,也就是說最先起火的部位是可以確定的;對于起火原因,通常會用排除法進行認定,對案涉火災有可能的起火原因進行分析認定,對有證據能排除的予以排除,對剩余的可能的起火原因,因沒有直接充分的證據證明而無法直接認定的,則表述為“不能排除XX原因引發的可能”,并且根據現行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規定,不能排除的原因至多不能超過兩個。例如,不能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可以結合案件實際,運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裁判案件。具體思路如下,以筆者辦理過的某案件為例。2017年9月某日,被告智X輝、智X華租用的倉庫發生火災,造成與之相鄰的原告房XX的庫存財產損失。消防機構認定,“起火部位為智X輝、智X華租用的倉庫,起火原因不排除電器故障或遺留火種所致”。法院認為,原告的損失系因智X輝、智X華租用的倉庫引起,作為起火倉庫的經營和保管人,二被告存在疏于管理和防范的過錯,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提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并不明確,且沒有明確事故責任人,不能斷定為二被告所為。法院認為,消防機構的認定書確認起火點位于二被告經營的倉庫內,火災原因分析為不排除電器故障或遺留火種所致,但無論上述哪種原因,二被告因負有對該倉庫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義務,故對火災的預防均負有法定義務,故理應承擔因火災導致的賠償責任。這個案例展示了這類明確起火部位而直接火災原因不明確的火災侵權案件中“過錯推定”的運用思路。


    3.產品責任型火災侵權責任

    除了以上兩種火災侵權責任類型外,實務中還有一類火災比較多發,這類火災主要是由于成型的產品(設備)引起。典型的如行駛或靜止停放的汽車突然發生火災,電冰箱、空調等引發的火災等。這類火災除了造成自身的損害外,還造成周圍其他物品的損壞,屬于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這實質上是一種危險責任,危險責任是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而出現的一類無過錯責任,其適用的多是具有高度科學與技術性的侵權行為,如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當然,并不是所有汽車、家用電器設備等發生火災的都屬于產品型火災侵權責任,還需要原告的初步舉證證明案涉的產品存在“缺陷”。盡管的“缺陷”的概念,實務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產品責任設計的初衷看,原告只需要初步證明產品因自身原因發生火災的事實即可,而不需要準確指出產品存在的具體“缺陷”。這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及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的不同,作為普通消費者只要在使用、保養等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專業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在產品專業知識方面的掌握程度是普通消費者無法企及的,因此被告有義務保證產品的適用性和安全性。這也與危險責任的原理精神相符合。實務中,原告最主要的證據一般為,經過消防機構調查認為,火災系由產品本身燃燒引起的。





    火災侵權責任的立法建議


    前面已經論及現行關于火災侵權責任制度的缺陷,本節將探討火災侵權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提出立法建議。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體系,結合目前正在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主要建議有兩點,一是完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二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之外的單行法《消防法》中規定火災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下面分別說明。


    (一)完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法》是2009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至今已經運行實施9年多,按照一般的法律修改頻次,符合修改的時間要求而且目前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民法總則已經頒布,相應的分則各編也正在制定,從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按照法典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梢钥紤]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增加相關內容。


    1. 在特殊侵權中增加“火災侵權責任”

    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立法體系,前三章主要是一般侵權責任的規定,第四章至第十章為特殊侵權的內容。前面已經論述火災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因此可以考慮在特殊侵權中增加專門一節規定火災侵權的內容,考慮其與具有事故的特點,可以在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后面增加專門章節?;馂那謾嘭熑沃辽儆扇糠謼l款構成,按照邏輯應當是第一部分規定火災侵權責任總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即火災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第二部分規定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火災侵權責任的情形;第三款可以由一個指引性條款構成,明確由產品、生產裝置引發火災的適用產品致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引發火災適用高度危險責任等。筆者試擬法條如下:


    第X章 火災侵權責任


    第XX條 行為人由于過錯引發火災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火災是由多個因素造成的,應當根據致害人行為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起火部位明確但直接起火原因不明確的,推定起火部位的管理者有過錯。但是,有證據證明起火物或點火源的管理者有過錯的除外。


    火災是由產品、設備等引起的,由產品、設備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承擔責任。符合本法“產品責任”規定情形的,從其規定。


    2. 增加物件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

    考慮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用七個條款分別列舉方式規定建筑、擱置物脫落、墜落,林木折斷等情形,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增加物件損害責任中的一般條款。即,用一個概括式條文規定物件損害責任,這樣可以把火災時的管理人責任納入其中。


    (二)《消防法》中增加火災侵權內容


    我國還有一部專門調整火災預防和消防工作的《消防法》,可以考慮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在《消防法》中增加“火災事故處理”的內容,這樣可以在現行有關火災是事故調查的內容基礎上,增加有關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內容,對火災事故造成的侵權責任進行全面規定,特別是關于特殊情形下的火災侵權案件適用過錯推定的規定。這樣既可以明確火災造成的民事責任處理問題,同時也可以指引社會更加重視消防工作,落實主體消防義務。也可以解決我國只強調火災事故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弊端,增加事故責任處理的全面性,可以說是一舉多得。





    結    語

    火災事故頻繁發生,火災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也很多。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下,沒有專門針對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實務中,沒有相對成熟和統一的處理方式。為探索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從侵權法角度梳理了火災侵權責任的類型,并對我國火災侵權制度完善的提出一點建議。如果考慮完善侵權責任法體系,可以考慮增加專門的“火災侵權責任”,這樣有利于侵權責任體系的構建。但從制度設計合理角度,增加物件損害責任一般條款更具科學性。我國侵權法體系中的物件損害責任缺乏一般條款,導致此種責任的類型被法定化,而與既有物件損害責任同理的其他情形得不到妥當調整。本文既解決了火災原因不明時的管理人責任問題,也更進一步地試圖解決法定情形以外的物件損害責任的妥當調整問題,對處理其他類似物件致害責任情形有重要借鑒意義。

    作者:李福秋,原大連市公安消防局火調技術科工程師、大連市公安局公職律師,現任遼寧摯擎律師事務所律師,國家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此文同期刊登在《消防界》雜志上,歡迎分享,轉載請標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