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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現批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廢止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

    廢止二、《農村防火規范》GB 50039-2010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條(款)。 
    廢止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條。
    廢止四、《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第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條(款)。
    廢止五、《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1、2、3、4)、6.2.8、6.3.2(1、2、4)、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條(款)。
    廢止六、《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條(款)。
    廢止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2017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條。
    廢止八、《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2019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條(款)。 
    廢止九、《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3-2013第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4.3(1、2、4、5)、5.11.1(1)、5.11.2(3、4)條(款)。
    廢止十、《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GB 50284-2008第3.0.2、3.0.3、4.1.4、4.2.2、4.3.1、5.0.1、5.0.2、5.0.5、5.0.8、9.1.1、9.1.2、9.2.1、9.2.2、9.2.3、9.3.1、9.3.4(1、2)、9.3.6、9.4.2、9.4.3、9.5.4條(款)。
    廢止十一、《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14第3.1.2、3.1.7條。
    廢止十二、《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354-2005第2.0.4、2.0.5、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條。 
    廢止十三、《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GB 50383-2016第3.1.1、3.1.2(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5.2.6、5.4.1、5.4.3、6.1.1、6.3.1、9.1.1(3)、9.3.2、10.0.9條(款)。 
    廢止十四、《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01-2007第4.1.1、4.7.2條。
    廢止十五、《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414-2018第4.3.3、4.3.4、5.2.1、5.3.1、6.1.6、6.4.1(3)、6.7.3、6.7.6、6.10.3、6.13.1、9.0.5、10.5.4條(款)。 
    廢止十六、《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565-2010第4.1.4、4.1.7、4.2.10、5.1.3、5.1.4、5.1.5、5.1.6、5.1.8、5.2.1、5.2.2、5.2.5、5.2.9、5.2.12、5.4.2、6.1.1、6.2.2、6.4.1、6.5.2、6.6.2(1)、7.3.1、7.4.1、7.4.3(2)、7.5.1(1、3、4)、7.5.2、7.5.3、8.0.3、9.1.1(1)、9.2.3、9.2.4、9.2.10(1)、9.2.13、10.1.3(1、2)、10.1.4、10.1.6(2、3)、10.1.7、10.1.8、10.2.1條(款)。
    廢止十七、《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630-2010第4.2.3(2)、4.5.5(7、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6.2.2、8.4.2、10.3.6、10.4.3條(款)。
    廢止十八、《酒廠設計防火規范》GB 50694-2011第3.0.1、4.1.4、4.1.5、4.1.6、4.1.9、4.1.11、4.2.1、4.2.2、4.3.3、5.0.1、5.0.11、6.1.1、6.1.2、6.1.3、6.1.4、6.1.6、6.1.8、6.1.11、6.2.1、6.2.2、6.2.3、7.1.1、7.3.3、8.0.1、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條。
    廢止十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 50720-2011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條(款)。
    廢止二十、《核電廠常規島設計防火規范》GB 50745-2012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條。
    廢止二十一、《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872-2014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條(款)。 
    廢止二十二、《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877-2014第3.0.7、4.1.1、4.2.1、4.3.1、4.4.1、5.1.2、5.2.9、7.1.1條。
    廢止二十三、《水利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987-2014第4.1.1、4.1.2、6.1.3、6.1.4、10.1.2條。
    廢止二十四、《城市消防站設計規范》GB 51054-2014第3.0.9、4.1.7、4.2.2、4.2.8、4.2.9(8、9)、4.15.2、5.1.10(3、6)、6.5.4條(款)。 
    廢止二十五、《煤炭礦井設計防火規范》GB 51078-2015第3.1.1、3.1.3、3.1.4(1、2)、3.2.1(2)、3.2.4(2)、3.3.3(3)、4.1.2(1)、4.3.1(1、2)、5.2.1條(款)。
    廢止二十六、《城市消防規劃規范》GB 51080-2015第4.1.5條。
    廢止二十七、《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范》GB 51236-2017第3.2.1、3.3.9、3.3.10、3.4.1、3.4.8、3.5.5、3.5.6、3.5.7條。 
    廢止二十八、《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2017第3.1.1、3.1.2、3.1.3、3.2.1條。 
    廢止二十九、《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第4.1.5、4.2.9、4.3.2、4.3.3、5.1.6、5.3.3(1、2)、5.5.1、5.5.2、6.4.1(1)、6.4.2(1)、7.1.4、7.2.2、7.3.4(1、2、3)、8.1.2、10.1.1、10.2.5條(款)。
    廢止三十、《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2018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5條。
    廢止三十一、《災區過渡安置點防火標準》GB 51324-2019第3.0.2、4.1.2、5.1.3、5.2.4、5.2.5、5.2.9、5.3.1、5.3.6、5.3.7條。
    廢止三十二、《煤化工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428-2021第4.1.5、4.1.6、4.2.5、5.1.1、6.3.8、7.1.6、7.2.2、7.2.3、7.2.18、8.0.1、8.0.6、8.0.7、8.0.8、9.7.1、10.1.3、10.2.3、10.3.5(5)條(款)。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1總則

    1.0.1 為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除生產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倉庫等,應位于城鎮規劃區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1.0.4 城鎮耐火等級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消防車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給水與市政消火栓系統。

    1.0.5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鎮建成區內影響消防安全的既有廠房、倉庫等應遷移或改造。

    1.0.6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設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一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

    1.0.7 城市消防站應位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其用地邊界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小于50m,距離甲、乙類廠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不應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執勤車輛的主出入口,距離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m。

    1.0.8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1.0.9 違反本規范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2基本規定

    2.1 目標與功能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層數、規模、類別、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

    2.1.2 建筑防火應達到下列目標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

        3 保護公共利益;
        4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2.1.3 建筑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在設計耐火時間內仍能正常發揮承載功能;
        2 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施;
        3 建筑內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設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建筑內的其他防火分隔區域;

        4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賽事、博覽、避險、救災及災區生活過渡期間建設的臨時建筑或設施,其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災區過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區域應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分別單獨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防火分隔區域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500m2,且周圍應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2.1.5 廠房內的生產工藝布置和生產過程控制,工藝裝置、設備與儀器儀表、材料等的設計和設置,應根據生產部位的火災危險性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應根據其建設位置、封閉段的長度、交通流量、通行車輛的類型、環境條件及附近消防站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

    2.1.9 建筑中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蒸氣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蒸氣在室內積聚的措施;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蒸氣或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地面應具有不發火花的性能,使用絕緣材料鋪設的整體樓地面面層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的性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場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易于清掃;
        3 場所內設置地溝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在地溝內積聚,并防止火災通過地溝與相鄰場所的連通處蔓延。

    2.2 消防救援設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設施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進深、規模等相適應,并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在對應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救援口不應少于2個;
        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時,應選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應設置可在室內和室外識別的永久性明顯標志。

    2.2.4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靠外墻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的頂部或最上一層外墻上應設置常閉式應急排煙窗,且該應急排煙窗應具有手動和聯動開啟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在外墻或屋頂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外,下列無可開啟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應在其每層外墻和(或)屋頂上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且該應急排煙排熱設施應具有手動、聯動或依靠煙氣溫度等方式自動開啟的功能: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丙類廠房;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丙類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會議廳、多功能廳、宴會廳,以及這些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4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和走道;

        5 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2.2.6 除城市綜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不設置消防電梯外,下列建筑均應設置消防電梯,且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層及以上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第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類高層廠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閉或半封閉汽車庫;

       6 除軌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鐵車站公共區應設置消防專用通道。

    2.2.8 除倉庫連廊、冷庫穿堂和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內的消防電梯均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經專用通道通向室外,該通道與相鄰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7.1.8條的規定;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關注圖圖規范

        3 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2.2.9 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與相鄰井道、機房及其他房間分隔。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2.2.10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在所服務區域每層???;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 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
        4 在消防電梯的首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5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

    2.2.12 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尺寸和面積應滿足直升機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停機坪與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
        3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應急照明裝置;

        4 停機坪附近應設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應避免火災或高溫煙氣的直接作用,其結構承載力、設備與結構的連接應滿足設計允許的人數停留和該地區最大風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責任轄區和跨區域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2 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指揮通信;

        3 通信指揮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處理責任轄區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主要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北京時間計時,計時最小量度為秒,系統內保持時鐘同步;
        2 應能同時受理2起以上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3 應能同時對2起以上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進行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從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動指令的時間不應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運行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設備或重要設備的核心部件應有備份;
        2 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常年暢通;
        3 系統軟件不能正常運行時,應能保證電話接警和調度指揮暢通;
        4 火警電話呼入線路或設備出現故障時,應能切換到火警應急接警電話線路或設備接警。


    3建筑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減小火災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 工業與民用建筑應根據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高度、耐火等級及火災危險性等合理確定防火間距,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保證任意一側建筑外墻受到的相鄰建筑火災輻射熱強度均低于其臨界引燃輻射熱強度。

    3.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 工業建筑

    3.2.1 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2 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2.3 除乙類第5項、第6項物品倉庫外,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3.2.4 飛機庫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飛機庫與噴漆機庫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3.3 民用建筑

    3.3.1 除裙房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單、多層建筑確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2 與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
        3 與三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1m;

        4 與四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和木結構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4m。

    3.3.2 相鄰兩座通過連廊、天橋或下部建筑物等連接的建筑,防火間距應按照兩座獨立建筑確定。

    3.4 消防車道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4.1 工業與民用建筑周圍、工廠廠區內、倉庫庫區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車輛基地內、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應設置可通行消防車并與外部公路或街道連通的道路。

    3.4.2 下列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甲、乙、丙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

        3 飛機庫。

    3.4.3 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層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住宅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關注圖圖規范

    3.4.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車道或兼作消防車道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路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4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亢拖谰仍鳂I的要求;
        5 消防車道與建筑外墻的水平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6 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

        7 消防車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不應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不應有影響消防車安全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3.4.6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3.4.7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有進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或影響消防車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2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3 場地的坡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亢拖谰仍鳂I的要求。

    4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應便于建筑發生火災時的人員疏散和避難,有利于減小火災危害、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同一建筑內的不同使用功能區域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4.1.2 工業與民用建筑、地鐵車站、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綜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根據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災及降低火災危害的原則劃分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內橫向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且防火分隔應保證火災不會蔓延至相鄰防火分區;
        2 建筑內豎向按自然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時,除允許設置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外,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樓層中在火災時未封閉的開口所連通區域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3 高層建筑主體與裙房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主體的相應要求劃分;
        4 除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積,射擊場的靶道面積,污水沉降池面積,開敞式的外走廊或陽臺面積等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外,其他建筑面積均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4.1.3 下列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內自用廚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內的廚房;
        3 醫療建筑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1.7條的規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外,其他消防設備或器材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等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與民用建筑貼鄰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不應貼鄰建筑中人員密集的場所。上述設備用房附設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位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時,應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
        2 設備用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墻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4.1.5 附設在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1.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頂的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貼鄰消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內單間儲油間的燃油儲存量不應大于1m3。油箱的通氣管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鍋爐間分隔。
        3 柴油機的排煙管、柴油機房的通風管、與儲油間無關的電氣線路等,不應穿過儲油間。
        4 燃油或燃氣管道在設備間內及進入建筑物前,應分別設置具有自動和手動關閉功能的切斷閥。

    4.1.6 附設在建筑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設備用房,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1.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2 變壓器室應位于建筑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3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關注圖圖規范
        3 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據工程要求確定其設置樓層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不應干擾或影響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與控制設備的正常運行;
        5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管線;

        6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

    4.1.9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場所或庫房貼鄰或組合建造。

    4.2 工業建筑

    4.2.1 除特殊工藝要求外,下列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類生產場所;
        2 甲、乙類倉庫;
        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生產場所、濾塵設備間;

        4 郵袋庫、絲麻棉毛類物質庫。

    4.2.2 廠房內不應設置宿舍。直接服務于生產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
        2 與甲、乙類廠房貼鄰的輔助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墻與廠房中有爆炸危險的區域分隔,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
        3 設置在丙類廠房內的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廠房內的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至少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4.2.3 設置在廠房內的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2.4 與甲、乙類廠房貼鄰并供該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應采用無開口的防火墻或抗爆墻一面貼鄰,與乙類廠房貼鄰的防火墻上的開口應為甲級防火窗。其他變(配)電站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以及爆炸危險性區域外,不應與甲、乙類廠房貼鄰。

    4.2.5 甲、乙類倉庫和儲存丙類可燃液體的倉庫應為單、多層建筑。

    4.2.6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或庫房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庫房內的防火分區或庫房之間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墻分隔。
    4.2.7 倉庫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及與庫房運行、管理無直接關系的其他用房。甲、乙類倉庫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不應與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及其他場所貼鄰。丙、丁類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場所中,管、溝不應與相鄰建筑或場所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采取防止含可燃液體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民用建筑內除可設置為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4.3.2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3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間應按本規范第7.1.10條的規定分隔。
        4 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設施中每個獨立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2)每個獨立單元的層數不應大于2層,且2層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3)每個獨立單元中建筑面積大于200㎡的任一樓層均應設置至少2個疏散出口。

    4.3.3 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等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上的樓層;
        2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4.3.4 兒童活動場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3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 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4.3.5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不應布置在樓地面設計標高大于54m的樓層上;
        2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居室和休息室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應布置在地下一層及以上樓層,當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層、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4.3.6 醫療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4.3.7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布置在地下一層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樓層;
        2 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
        3 房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4 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4.3.8 I級木結構建筑中的下列場所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1 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等;
        2 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3 醫療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3.9 Ⅱ級木結構建筑中的下列場所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1 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等;
        2 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3 醫療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級木結構建筑中的下列場所應布置在首層:
        1 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等;
        2 兒童活動場所。

    4.3.11 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不應與居住建筑、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他高層民用建筑貼鄰;貼鄰其他民用建筑的,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門、窗應向室外開啟。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與所服務建筑貼鄰布置時,液化石油氣瓶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m3,并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2 瓶組用房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3 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4.3.12 建筑內使用天然氣的部位應便于通風和防爆泄壓。

    4.3.13 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與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用一個防火分區。

    4.3.14 交通車站、碼頭和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乘客公共區、交通換乘區和通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設置公共娛樂、演藝或經營性住宿等場所;
        2 乘客通行的區域內不應設置商業設施,用于防火隔離的區域內不應布置任何可燃物體;

        3 商業設施內不應使用明火。

    4.3.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 設置在單層建筑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時,不應大于10000㎡;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結構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車庫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大于1500㎡。
        2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不應大于2500㎡;對于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不應大于1200㎡;對于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不應大于600㎡。
        3 對于地下設備房,不應大于1000㎡;對于地下其他區域,不應大于500㎡。
        4 當防火分區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上述面積可以增加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1/2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

    4.3.17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且防火分隔措施應可靠、有效。

    4.4 其他工程 

    4.4.1 地鐵車站的公共區與設備區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車站內的商業設施和非地鐵功能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區內不應設置公共娛樂場所;
        2 在站廳的乘客疏散區、站臺層、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專用通道內,不應布置商業設施或非地鐵功能設施;

        3 站廳公共區內的商業設施不應經營或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不應儲存可燃性液體類物品。

    4.4.2 地鐵車站的站廳、站臺、出入口通道、換乘通道、換乘廳與非地鐵功能設施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 地鐵工程中的下列場所應分別獨立設置,并應采用防火門(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1 車站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車輛基地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環控電控室、站臺門控制室;
        2 變電站、配電室、通信及信號機房;
        3 固定滅火裝置設備室、消防水泵房;
        4 廢水泵房、通風機房、蓄電池室;

        5 車站和車輛基地內火災時需繼續運行的其他房間。

    4.4.4 在地鐵車輛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時,車輛基地建筑與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樓板分隔,車輛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墻體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4.4.5 交通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等與車行隧道分隔。

    5建筑結構耐火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級或工程結構的耐火性能,應與其火災危險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災撲救難度等相適應。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二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結構或構件應根據設計耐火極限和受力情況等進行耐火性能驗算和防火保護設計,或采用耐火試驗驗證其耐火性能:
        1 金屬結構或構件;
        2 木結構或構件;
        3 組合結構或構件;

        4 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構件。

    5.1.5 下列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Ⅰ類汽車庫,Ⅰ類修車庫;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或修車庫;

        3 其他高層汽車庫。

    5.1.6 電動汽車充電站建筑、Ⅱ類汽車庫、Ⅱ類修車庫、變電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7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除可采用木結構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5.2 工業建筑

    5.2.1 下列工業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廠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層丙類倉庫;

        3 Ⅰ類飛機庫。

    5.2.2 除本規范第5.2.1條規定的建筑外,下列工業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單層甲、乙類廠房;
        2 高架倉庫;
        3 Ⅱ、Ⅲ類飛機庫;
        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層廠房、高層倉庫。

    5.2.3 除本規范第5.2.1條和第5.2.2條規定的建筑外,下列工業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1 甲、乙類廠房;
        2 單、多層丙類廠房;
        3 多層丁類廠房;
        4 單、多層丙類倉庫;

        5 多層丁類倉庫。

    5.2.4 丙、丁類物流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物流作業區域和輔助辦公區域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3 物流作業區域與輔助辦公區域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

    5.3 民用建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二層和二層半式、多層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A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4 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一層和一層半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

        4 B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5 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戰勤保障消防站;

        6 設置潔凈手術部的建筑,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7 用于災時避難的建筑。

    5.3.3 除本規范第5.3.1條、第5.3.2條規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1 城市和鎮中心區內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設施、教學建筑、醫療建筑。

    5.4 其他工程

    5.4.1 地鐵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變電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地鐵的地上車站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4.2 交通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性能應與其車流量、隧道封閉段長度、通行車輛類型和隧道的修復難度等情況相適應。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建筑構造與裝修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墻與建筑外墻、屋頂相交處,防火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另一側的措施。

    6.1.2 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

    6.1.3 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墻與幕墻

    6.2.1 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防火隔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一側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戶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體、防火隔墻與建筑外墻、樓板、屋頂相交處,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另一側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沿外墻開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樓層內的措施。在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用于防止火災蔓延的墻體、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實體分隔結構,其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套房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或防火措施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豎向蔓延的措施。

    6.3 豎井、管線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不應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及與電梯運行無關的電線或電纜等。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2.00h。

    6.3.2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 。

    6.3.3 除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豎井可不在層間的樓板處分隔外,其他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性能。

    6.3.4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建筑變形縫處,建筑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

    6.4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墻

    6.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開向公共內走廊或封閉式外走廊的疏散門,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門,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設置在防火墻上的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門;
        2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 電梯間、疏散樓梯間與汽車庫連通的門;
        4 室內開向避難走道前室的門、避難間的疏散門;

        5 多層乙類倉庫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丙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間的門。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 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 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6.4.4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應為甲級防火門;
        2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應為甲級防火門;

        3 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4 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6.4.5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應用于平時使用的公共場所的疏散出口處。

    6.4.6 設置在防火墻和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應為甲級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房間開向走道的窗;
        2 設置在避難間或避難層中避難區對應外墻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在火災時不需要依靠電源等外部動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關閉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區域的界限處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具有同步降落封閉開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

    6.5.1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應使用影響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鏡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門;
        2 疏散走道及其盡端、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門、窗;

        4 消防專用通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2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頂棚和墻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下列設備用房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消防水泵房、機械加壓送風機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等消防設備間;
        2 配電室、油浸變壓器室、發電機房、儲油間;
        3 通風和空氣調節機房;

        4 鍋爐房。

    6.5.5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其他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墻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5.6 下列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室內裝修材料不應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纖維、塑料類制品,頂棚、墻面、地面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鐵路車站的進出站通道、進出站廳、候乘廳;
        2 地鐵車站、民用機場航站樓、城市民航值機廳的公共區;

        3 交通換乘廳、換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外,下列生產場所和倉庫的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有明火或高溫作業的生產場所;
        2 甲、乙類生產場所;
        3 甲、乙類倉庫;
        4 丙類高架倉庫、丙類高層倉庫;

        5 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倉庫。

    6.5.8 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應妨礙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災時建筑的排煙與排熱,不應遮擋或減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溫

    6.6.1 建筑的外保溫系統不應采用燃燒性能低于B2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當采用B1級或B2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或制品時,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保溫系統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構造。

    6.6.2 建筑的外圍護結構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不燃性結構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復合保溫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在外圍護結構的耐火性能要求。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級或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不燃性結構的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6.3 飛機庫的外圍護結構、內部隔墻和屋面保溫隔熱層,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飛機庫大門及采光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

    6.6.4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功能的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6.5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建筑或場所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

    6.6.6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住宅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7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6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8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5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 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與封堵措施。

    6.6.9 下列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4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5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規范第6.6.3條和第6.6.9條規定的場所或部位外,其他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時,保溫系統的外表面應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設置防護層等防火措施。

    7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7.1 一般規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數量、位置和寬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寬度,避難設施的位置和面積等,應與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災危險性、耐火等級、建筑高度或層數、埋深、建筑面積、人員密度、人員特性等相適應。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應經過其他房間。疏散出口的寬度和數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建筑的地上樓層,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上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

        2 對于建筑的地下樓層或地下建筑、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下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離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空間高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使用人員的特點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距離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許疏散距離。

    7.1.4 疏散出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當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邊設置欄桿時,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公共建筑中的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1m;

        4 凈寬度大于4.0m的疏散樓梯、室內疏散臺階或坡道,應設置扶手欄桿分隔為寬度均不大于2.0m的區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處,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并應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

    7.1.6 除設置在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外側的推拉門或卷簾門可用于疏散門外,疏散出口門應為平開門或在火災時具有平開功能的門,且下列場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1 甲、乙類生產場;
        2 甲、乙類物質的儲存場所;
        3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場所;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數大于60人的房間或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大于30人的房間;
        5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6 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門。

    7.1.7 疏散出口門應能在關閉后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開向疏散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的門在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凈寬度。除住宅的戶門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員出入的閘口和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出口門應具有在火災時自動釋放的功能,且人員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從內部打開,在門內一側的顯著位置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7.1.8 室內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響人員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礙物。
        2 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或穿過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內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敞開樓梯間,并應采取防止燃氣泄漏的防護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

        4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與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應使用卷簾。
        5 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風口,住宅建筑疏散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管道井檢查門外,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墻上不應設置其他門、窗等開口。

        6 自然通風條件不符合防煙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應采取機械加壓防煙措施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7 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應小于6.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應小于10.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

        8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上的開口與建筑外墻上的其他相鄰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當距離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防止火勢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使人員在避難層處必須經過避難區上下。除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或應能使人員的疏散路線保持連續。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埋深不大于10m或層數不大于2層時,應為封閉樓梯間;
        2 當埋深大于10m或層數不小于3層時,應為防煙樓梯間;
        3 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4 在樓梯的各樓層入口處均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7.1.11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疏散樓梯的欄桿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1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2 除3層及3層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樓梯可采用難燃性材料或木結構外,室外疏散樓梯的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其他開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7.1.12 火災時用于輔助人員疏散的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在火災時僅??刻囟菍雍褪讓拥墓δ?;

        2 電梯附近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電梯用途的標志和操作說明;
        3 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的規定。

    7.1.13 設置在消防電梯或疏散樓梯間前室內的非消防電梯,防火性能不應低于消防電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且第一個避難層的樓面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

    7.1.15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區的凈面積應滿足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避難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設備用房外,避難層不應用于其他用途。設置在避難層內的可燃液體管道、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設備管道區、管道井和設備間與避難區或疏散走道連通時,應設置防火隔間,防火隔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3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4 在避難層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的出口處,均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標示避難層和樓層位置的燈光指示標識。
        5 避難區應采取防止火災煙氣進入或積聚的措施,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6 避難區應至少有一邊水平投影位于同一側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范圍內。

    7.1.16 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區的凈面積應滿足避難間所在區域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采取保證人員安全避難的措施;
        3 避難間應靠近疏散樓梯間,不應在可燃物庫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站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貼鄰;
        4 避難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難間應采取防止火災煙氣進入或積聚的措施,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門外,避難間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6 避難間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或助燃氣體的管道;
        7 避難間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間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避難間的燈光指示標識。

    7.1.17 汽車庫或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應為防煙樓梯間;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車庫,應為封閉樓梯間:
        3 地上修車庫,應為封閉樓梯間;

        4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應符合本規范第7.1.10條的規定。

    7.1.18 汽車庫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層汽車庫、位于建筑首層的汽車庫,無論汽車庫是否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均不應大于60m。

        2 其他汽車庫,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應大于45m;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應大于60m。

    7.2 工業建筑

    7.2.1 廠房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1 甲類地上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10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5人;
        2 乙類地上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15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10人;
        3 丙類地上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5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20人;
        4 丁、戊類地上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40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30人;
        5 丙類地下或半地下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5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15人;

        6 丁、戊類地下或半地下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15人。

    7.2.2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使用人數大于10人的廠房,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7.2.3 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倉庫內每個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關注圖圖規范

    7.2.4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7.3 住宅建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650m2的住宅單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單元;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大于15m的住宅單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大于10m的住宅單元。

    7.3.2 住宅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時,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時,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開向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戶門應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層僅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住宅單元,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

        5 多個單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筑

    7.4.1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且人數不大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符合表7.4.1規定的公共建筑。

    圖片

    7.4.2 公共建筑內每個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醫療建筑中的治療室和病房、教學建筑中的教學用房,當位于走道盡端時,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公共建筑內僅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對于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
        2 對于醫療建筑中的治療室和病房、教學建筑中的教學用房,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75㎡;    
        3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大于15人;
        4 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120㎡;
        5 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

        6 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7.4.3 位于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關注圖圖規范

    7.4.4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與敞開式外廊不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均應為封閉樓梯間: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2 多層醫療建筑、旅館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多層建筑;
        4 多層商店建筑、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層及6層以上的其他多層公共建筑。

    7.4.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250人;當容納人數大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400人。

    7.4.7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各自的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和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表7.4.7的規定值。

    圖片

        2 除不用作其他樓層人員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門總凈寬度,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外,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大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錄像廳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人/㎡計算;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其他用途房間的疏散人數,應根據房間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計算。

    7.4.8 醫療建筑的避難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病房樓應在第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
        2 樓地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潔凈手術部及重癥監護區,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1間避難間;
        3 每間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大于2個,每個護理單元的避難區凈面積不應小于25.0㎡;

        4 避難間的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7.1.16條的規定。

    7.5 其他工程

    7.5.1 地鐵車站中站臺公共區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的疏散樓梯、自動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4min內全部撤離站臺,并應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7.5.2 地鐵車站的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站每個站廳公共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 地下一層與站廳公共區同層布置側式站臺的車站,每側站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3 位于站廳公共區同方向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20m;

        4 設備區的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有人值守的設備和管理用房區域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關注圖圖規范

    7.5.3 兩條單線載客運營地下區間之間應設置聯絡通道,載客運營地下區間內應設置縱向疏散平臺。

    7.5.4 地鐵工程中的出入口控制裝置,應具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自動釋放和斷電自動釋放的功能,并應能在車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內手動遠程控制。

    7.5.5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的每個艙室均應設置人員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人員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尺寸應方便人員進出,其間距應根據電力電纜、熱力管道、燃氣管道的敷設情況,管廊通風與消防救援等需要綜合確定。


    8消防設施

    8.1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1 建筑應設置與其建筑高度(埋深),體積、面積、長度,火災危險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況,環境條件等相適應的消防給水設施、滅火設施和器材。除地鐵區間、綜合管廊的燃氣艙和住宅建筑套內可不配置滅火器外,建筑內應配置滅火器。

    8.1.2 建筑中設置的消防設施與器材應與所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環境條件、設置場所的面積和空間凈高、使用人員特征、防護對象的重要性和防護目標等相適應,滿足設置場所滅火、控火、早期報警、防煙、排煙、排熱等需要,并應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8.1.3 設置在建筑內的固定滅火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劑應適用于撲救設置場所或保護對象的火災類型,不應用于撲救遇滅火介質會發生化學反應而引起燃燒、爆炸等物質的火災;
        2 滅火設施應滿足在正常使用環境條件下安全、可靠運行的要求;

        3 滅火劑儲存間的環境溫度應滿足滅火劑儲存裝置安全運行和滅火劑安全儲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數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大于2層的居住區外,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8.1.5 除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區間和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康慕ㄖ菝婊蚋呒軜?;

        3 地鐵車站及其附屬建筑、車輛基地。

    8.1.6 除四類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員或非機動車輛通行的三類城市交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外,城市交通隧道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8.1.7 除不適合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遠離城鎮且無人值守的獨立建筑、散裝糧食倉庫、金庫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外,下列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甲、乙、丙類廠房;
        2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甲、乙、丙類倉庫;
        3 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劇場,座位數大于800個的乙等劇場,座位數大于800個的電影院,座位數大于1200個的禮堂,座位數大于1200個的體育館等建筑;
        5 建筑體積大于5000m3的下列單、多層建筑: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商店、旅館和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檔案館,圖書館;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及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積大于300㎡的汽車庫和修車庫;
        8 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鐵工程中的地下區間、控制中心、車站及長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車輛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城市交通隧道。

    8.1.8 除散裝糧食倉庫可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 地上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房中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房中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3 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廠房;
        4 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 除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外的其他乙、丙類高層廠房;
        6 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生產場所;
        7 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單層棉花倉庫外,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倉庫;
        8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的地上火柴倉庫;
        9 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上空郵袋庫;
        10 設計溫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庫;
        11 除本條第7款~第10款規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丙類倉庫;
        12 除本條第7款~第11款規定外,其他丙、丁類地上高架倉庫,丙、丁類高層倉庫;

        13 地下或半地下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丙類倉庫。

    8.1.9 除建筑內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場可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外,下列民用建筑、場所和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劇場,座位數大于1500個的乙等劇場,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大于5000個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5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展覽建筑、商店建筑、餐飲建筑和旅館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7 除本條上述規定外,設置具有送回風道(管)系統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單、多層公共建筑;
        8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層建筑的地上第四層及以上樓層、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多層建筑第一層至第三層且樓層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數大于800個的電影院、劇場或禮堂的觀眾廳;

        11 建筑面積大于1000㎡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開式汽車庫可不設置自動滅火設施外,I、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大于10輛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機械式汽車庫,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I類的機動車修車庫均應設自動滅火系統。

    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滅火系統: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車間;
        2 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場所;
        3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4 建筑面積大于60㎡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庫房;
        5 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6 特等和甲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1500個的乙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0㎡的電影攝影棚。

    8.1.12 下列建筑應設置與室內消火栓等水滅火系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應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車向室內消防給水管網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設置自動噴水、水噴霧、泡沫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建筑;
        2 6層及以上并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民用建筑;
        3 5層及以上并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廠房;
        4 5層及以上并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倉庫;
        5 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10L/s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 地鐵工程中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筑或場所;
        7 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交通隧道;
        8 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和5層及以上的汽車庫; 

        9 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建筑面積大于10000㎡或3層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2 防煙與排煙

    8.2.1 下列部位應采取防煙措施:
        1 封閉樓梯間;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3 消防電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難層、避難間;

        5 避難走道的前室,地鐵工程中的避難走道。

    8.2.2 除不適合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設置排煙設施外,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采取排煙等煙氣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 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生產場所;
        3 除高溫生產工藝的丁類廠房外,其他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丁類生產場所;
        4 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類生產場所;
        5 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丙類庫房;
        6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其他樓層且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7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
        8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廠房或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或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開式汽車庫、地下一層中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汽車庫、地下一層中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修車庫可不設置排煙設施外,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

    8.2.4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城市交通隧道內應設置排煙設施。

    8.2.5 建筑中下列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無可開啟外窗的房間或區域應設置排煙設施:

        1 建筑面積大于50㎡的房間:

        2 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總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區域。

    8.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3.1 除散裝糧食倉庫、原煤倉庫可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外,下列工業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丙類高層廠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生產場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

        4 丙類高層倉庫或丙類高架倉庫。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建筑等類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 療養院的病房樓,床位數不少于100張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8 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9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0 其他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商店營業廳,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9.1 一般規定

    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場所外,下列場所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1 甲、乙類生產場所;
        2 甲、乙類物質儲存場所:
        3 產生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粉塵、纖維且所排除空氣的含塵濃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類生產或儲存場所;
        4 產生易燃易爆氣體或蒸氣且所排除空氣的含氣體濃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場所;

        5 其他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9.1.2 甲、乙類生產場所的送風設備,不應與排風設備設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用于排除甲、乙類物質的排風設備,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非防爆送、排風設備設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3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或爆炸危險性房間、人員聚集的房間、可燃物較多的房間的隔墻。

    9.2 供暖系統

    9.2.1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內不應采用明火、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存在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內不應采用電熱散熱器供暖。在儲存或產生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內使用的電熱散熱器及其連接器,應具備相應的防爆性能。

    9.2.2 下列場所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場所;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場所。

    9.2.3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的場所,應采取防火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9.3.1 下列場所應設置通風換氣設施:
        1 甲、乙類生產場所;
        2 甲、乙類物質儲存場所;
        3 空氣中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粉塵、纖維的丙類生產或儲存場所;
        4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氣體或蒸氣的其他場所;

        5 其他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9.3.2 下列通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1 甲、乙類生產場所中不同防火分區的通風系統;
        2 甲、乙類物質儲存場所中不同防火分區的通風系統;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通風系統;

        4 除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的通風系統。

    9.3.3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取靜電導除等靜電防護措施;
        2 排風設備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風管道應具有不易積聚靜電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氣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

    10電氣

    10.1 消防電氣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消防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特級負荷供電;
        2 應急電源的消防供電回路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至專用母線段;

        3 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干線應有兩個路由。

    10.1.2 除筒倉、散裝糧食倉庫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類倉庫;
        3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4 二層式、二層半式和多層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5 Ⅰ類汽車庫;
        6 建筑面積大于5000m2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鐵工程;

        8 一、二類城市交通隧道。

    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倉庫;
        3 座位數大于1500個的電影院或劇場,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體育館;
        4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
        5 ?。ㄊ校┘壖耙陨系膹V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
        6 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業設施;
        7 民用機場航站樓;
        8 Ⅱ類、Ⅲ類汽車庫和Ⅰ類修車庫;
        9 本條上述規定外的其他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10 本條上述規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 水利工程,水電工程;

        12 三類城市交通隧道。

    10.1.4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應小于表10.1.4的規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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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 建筑內的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其中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設備的用電需要。除三級消防用電負荷外,消防用電設備的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能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電設備的持續用電要求。不同建筑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表10.1.5的規定。

    圖片

    10.1.6 除按照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火卷簾、電動排煙窗、消防潛污泵、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的供電,應在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7 消防配電線路的設計和敷設,應滿足在建筑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內為消防用電設備連續供電的需要。

    10.1.8 除筒倉、散裝糧食倉庫和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外,下列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及其設置間距、照度應保證疏散路線指示明確、方向指示正確清晰、視覺連續:
        1 甲、乙、丙類廠房,高層丁、戊類廠房;
        2 丙類倉庫,高層倉庫;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汽車庫外的其他汽車庫和修車庫;
        6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鐵工程中的車站、換乘通道或連接通道、車輛基地、地下區間內的縱向疏散平臺;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綜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倉、散裝糧食倉庫和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外,廠房、丙類倉庫、民用建筑、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兼作人員疏散的天橋和連廊;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售票廳、候車(機、船)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5 地鐵工程中的車站公共區,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樓梯,連接通道或換乘通道,車輛基地,地下區間內的縱向疏散平臺;
        6 城市交通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綜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員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不應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員密集的場所,不應低于3.0lx;

        3 本條上述規定場所外的其他場所,不應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12 可能處于潮濕環境內的消防電氣設備,外殼的防塵與防水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交通隧道,不應低于IP55;

        2 對于城市綜合管廊及其他潮濕環境,不應低于IP45。

    10.2 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

    10.2.1 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具有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裝置。

    10.2.2 地鐵工程中的地下電力電纜和數據通信線纜、城市綜合管廊工程中的電力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電纜或阻燃型電線。

    10.2.3 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溫作業影響的部位,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
        2 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

        3 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內的供電線路應與其他管道分開敷設,在隧道內借道敷設的10kV及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結構與隧道內的其他區域分隔。

    10.2.5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建筑,倉庫區域,危險品站臺,及其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相互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或電塔高度的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11建筑施工

    11.0.1 建筑施工現場應根據場內可燃物數量、燃燒特性、存放方式與位置,可能的火源類型和位置,風向、水源和電源等現場情況采取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現場臨時建筑或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消防安全要求;
        2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建筑、固定動火作業區、鄰近人員密集區、建筑物相對集中區及其他建筑的間距應符合防火要求;
        3 當可燃材料堆場及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上方或附近有架空高壓電力線時,其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10.2.5 條的規定;

        4 固定動火作業區應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11.0.2 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水源、配置滅火器材,在建高層建筑應隨建設高度同步設置消防供水豎管與消防軟管卷盤、室內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臨時建筑均應設置疏散門、疏散樓梯等疏散設施。

    11.0.3 建筑施工現場的臨時辦公用房與生活用房、發電機房、變配電站、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和可燃材料與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當圍護結構、房間隔墻和吊頂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芯材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1.0.4 擴建、改建建筑施工時,施工區域應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區域如繼續正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4 不應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動火作業;

        5 不應在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爐,以及高溫直接取暖設備。

    11.0.5 保障施工現場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電電源應能在火災時保持不間斷供電,供配電線路應為專用消防配電線路。

    11.0.6 施工現場臨時供配電線路選型、敷設,照明器具設置,施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質使用、存放,用火、用電和用氣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2使用與維護

    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設施周圍應設置防止機動車輛撞擊的設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5m范圍內禁止停放機動車,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12.0.2 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持暢通,其范圍內不應存放機動車輛,不應設置隔離樁、欄桿等可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并應設置明顯的消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識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標志。
    12.0.3 地下、半地下場所內不應使用或儲存閃點低于60℃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相對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不應敷設輸送上述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管道。

    12.0.4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高層建筑內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2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熱源的直接輻射作用,與灶具的間距不應小于0.5m;
        3 瓶裝液化石油氣應與其他化學危險物品分開存放;
        4 充裝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設置在所服務建筑外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并應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超量罐裝,不應使用超量罐裝的氣瓶;

        6 不應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傾倒殘液或私自灌氣。

    12.0.5 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和使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房間,應防止可燃氣體在室內積聚。

    12.0.6 在建筑使用或運營期間,應確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暢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閉。

    12.0.7 照明燈具使用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