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第5號令)處罰條款與標準對照表
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 違法行為 | 處罰條款 | 處罰內容 | 金額 |
(一)職業衛生培訓
| (一)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 第四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0.5-2萬元 |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 第四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0萬元 | |
(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條件
| (二)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 第四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0.5-2萬元 |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 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20萬元 | |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 | 第五十一條 | 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30萬元 | |
(三)用人單位管理措施落實 |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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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0萬元 |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 第四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0萬元 |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 第四十九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5-10萬元 | |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 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20萬元 | |
(五)職業病危害申報 |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 第四十九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5-10萬元 |
(六)職業危害告知 |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 第四十九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5-10萬元 |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20萬元 | |
(七)職業危害防護和勞動防護 |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 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20萬元 |
(八)監督檢查 | (八)拒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 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20萬元 |
(九)工藝技術材料設備管理
|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span> | 第五十一條 | 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30萬元 |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第五十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 5-20萬元 | |
(十)職業健康監護 |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 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20萬元 |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 第五十一條 | 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30萬元 | |
(十一)職業危害后果處置與報告
|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 第五十二條 |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 10-50萬元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 | 第五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