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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四新”、崗前與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

    根據GB/T33000:

    5.3.2.2從業人員

    ......

    企業的新入廠(礦)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學時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企業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操作、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從業人員在企業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進行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

    ......

    五類企業增加哪些培訓內容?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06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施工企業崗前培訓內容

    根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GB50656-2011:

    7.0.6 施工企業新上崗操作工人必須進行崗前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規程;
       3 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產生的后果;
       5 預防、減少安全風險以及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方法和措施。


    物業行業崗前安全培訓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物業行業屬于房地產業,不屬于工礦商貿行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二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蔽飿I行業不需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但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仍需要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